2017年6月18日 星期日

爛好人的不道德.對公務倫理之啟示

依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定然律令」,我們應該把別人無條件地視為目的,視其為理性的動物,且不將人依附在其他目的上(即不應將人視為手段)。在此之下,只要行動本質為善,其並不計較行動之後果。舉例而言,就算假設得知年輕親人意外去世,也不應對其年老力衰的父母隱瞞,因為若將人當作理性動物,就必須給予尊重。若以關心父母感受而欺瞞他們,實是利用他們做舒坦他們本人心情的手段,並沒有當他們為理性動物來尊重。

或許以上的義務論倫理觀不一定為大家所接受,或在實踐中要遵循這種不顧別人感受/情感的做法,反而認為是「沒人性」。但無可否認,(太)在意別人的情感/情緒不見得皆是對的,特別是在公務機關中,我們時常為了公共利益而要做利益調整或重分配,這必然要得罪一些人(不管是好人或壞人)。在現今強調回應性(responsiveness)的民主社會中,政府皆力求回應各方各面,盡量做到面面俱圓,平衡各方利益。但這是正義合理的嗎?

這幾年我都在系上開公務倫理課,其中一堂會談論課責交待問題(accountability),一開始我都會以「父子騎驢」故事說明當今課責交待之困境,即是我們好像有義務回應四方八面而來的所有聲音,但各方聲音又莫衷一是,最終政府就如那對父子一樣累過半死,還失去原本要帶去市集出售的驢子。其實,若果那對父子有自己的想法,並堅持到底,根本不用管其他人的指指點點。當然,民主政府不可能不用管人家的指指點點,但似乎也不應像「父子騎驢」中的父子般毫無自身立場地回應別人的看法。政府作為國家領導應該有自身的立場(當然是以集體利益為基礎),並以理說服民眾,而非只顧討好民眾,不斷改變立場。

只顧討好民眾的政府僅是「爛好人」一個而已,或許這的確能夠撈取最多的選票或民眾滿意度(所以我會對縣市施政滿意度調查有不同之解讀,滿意度越高的首長,越有可能是爛好人),但這是否具道德性呢?

我上公務倫理課常會用一個畢業後當警察的學生告知我的一個現象作為分析案例。她告訴我在其所屬轄區(鄉下地方),基層警察都有開交通違規罰單的數量配額,但基層警察也要做好維繫社區關係的工作,故不太敢對在地人士開罰單。他們的對應策略就是只對外來違規車輛開罰單,在地的就盡量避免(只作勸告)。這策略一方面回應了上級的配額要求;另一方面也做到「敦親睦鄰」。這的確有效地平衡了各方關鍵利益,將矛盾紓解。

惟原則上,開違規罰單應該是一視同仁才對,只針對外地車輛是不公平的。當然,我也同意,我們不應將開罰單視為目的,而是要改善駕駛者的交通安全觀念及行為才對。但當執法者採取雙(多)重標準執法時,民眾會認為執法者的目的只是為了交差,將開罰單視為目的。民眾也為自己不守法的行為找到「很好」的開脫藉口,當然他們的交通安全觀念也不會改變(台灣的交通亂像可說是台灣政治/社會問題之縮影,以後會為文討論)。而警察對在地民眾的寬容性也向他們傳達了不良的訊息,就是不守交通規則是「沒關係」的,對他們嚴厲才是不對,不合理的(這不符合他們的期待)。這是最典型的爛好人例子。但作為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的警察而言,這樣做實是不道德的,因為他們沒有盡提升交通安全品質的義務。

爛好人的不道德是在於他放棄了專業價值與原則,一切以即時功利/後果為考量,但最終是傷害了所有人。這正正反映在台灣的公共治理上:當政者/公務人員多屈從政治干預,放棄專業立場,思辯能力不斷衰退,只會唯唯諾諾。

康德的「定然律令」正好給予我們公共治理的糾正:應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吧!不要太計較利害得失,或別人的即時情緒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