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教育商品化的關鍵問題: 買方自我商品化

教育商品化是公部門活動商品化其中一個焦點,但教育的商品化又有別於一般公共服務之商品化,因為教師與學生之間一直存在一個微妙的關係,就是從accountability的角度看,究竟兩者是何者擔任課責者及被課責者?公平而言,兩者皆擔任課責者及被課責者的角色,因為老師對學生的學習態度及成效是有所期待的,但同時學生也會對老師的教學投入及效果有所期待,所以教師與學生是mutually accountable。

當然在不同的學習情境中,這種關係是可以有很大變化。在補習班的教學中,補習老師基本上完全是被課責者,學生就簡單等同消費者去商店買服務一樣,但其所買的其實不是「知識」,而是「考試技巧或捷徑」。而補習班或老師的performance就是由學生在「公開」考試所獲取的成績作為反映。

反對一般正規教育商品化的理由之一就是教育並非為了考試,教育工作並非「賣學位」。但弔詭的是學校的所作所為其實不斷在商品化自己,例如塑造自己是「名牌學校」。當然,此商品化並非等同上述補習班的商品化,而是力求建立或維持自己的「賣方市場」地位,即學生與家長有求於我,多於學校有求於學生家長。所以如在大學教育中,台灣的公立大學相對維持一種「賣方市場」的地位,而私立大學則處於「買方市場」的地位,必須主動到高中招生以極大化學生之吸納。

但由於少子化的問題,加上近年廣設大學,將教育進一步普及化,所以總體上,教育越來越傾向由「買方市場」主導。在一般商品市場中,「買方市場」之建立是一種良好的發展趨勢,因為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他們基於自身的利益,會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但「教育」這「產品」似乎較為複雜,因為教育本質上並非消費品,對「功利」的學生而言,他們不是來「享受」教育。很多學生愛投考商學院或法學院,其並非因為愛商學或法學,而是考量到未來的事業前途,他們是來自我裝備,說得好聽一點叫「自我增值」。說穿了,他們接受教育其實是一種「自我商品化」,使自己在就業市場中更能「出售自己」。但當他們出售自己前,是否真的受過嚴格訓練?那張證書或成績單真的能反映背後的實力嗎?

問題來了,教育工作者其實應該如「專業監督者」般為社會把關,就業市場是相信經過這「專業監督者」「認證」出來的畢業生是夠水準的。一般教育不同於補習班,補習班本身不會對學生做「認證」,學生必須經過「第三者」即公開考試獲取認可。如果做認證的工作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很多大專院校為了自我商品化,也不斷尋求各種認證,那些認證工作如果也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可以想像,只要有錢,這些「專業監督者」可能會降低要求,在認證標準上作出讓步,甚至主動降低標準。

台灣大學的在職碩士專班就是明顯的例子。師生之間有一定的默契,不能對在職碩士班學生要求太高,因為他們白天要工作。但在職班的學生又想領跟一般生(full-time student)相同的證書,且修讀時間也跟一般生相同,台灣沒有什麼兼讀(part-time)碩士班的觀念(即要求比一般生修讀較長時間才能畢業),而在職班的學費會比較貴,這不是變相賣學位嗎?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服務商品化: 賣方市場→買方市場→公帑出資買方市場

人類生活的商品化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當社會分工不斷細緻化,以及透過人際交換獲取生活所需的程度不斷提升之下,商品化是必然的現象。各種財貨商品化之差異性是在於「供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關係。特別在於究竟是需求者有求於供應者為多,還是供應者有求於需求者為多?前者情況可稱之為「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後者稱之為「買方市場」(buyer's market)。

在賣方市場情境,供應者可主導市場的運作,也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在這情境下,一般上供應者數量不多,或受到高度管制。此外,供應者就算不一定能獲取暴利,大富大貴,但多可確保生活無憂。但相對地,在賣方市場之下,需求者/消費者在獲取財貨後有可能無法滿足需求,甚至任由供應者宰割。在賣方市場情境下,制衡這缺失之力量僅能透過「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或「專業課責交待」(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賣方市場問題在公共服務尤甚,因為公共服務常常為政府壟斷供應,或受到政府高度管制。以賣方市場/買方市場作為分析框架,解決這問題之方向明顯是建立「買方市場」的公共服務情境。這是一九八零年代至今的主流思想及作法,透過由上而下的政治力量,建立準市場機制,迫使機關如回應消費者般回應民眾。縱然有論者認為這種「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的熱潮已退,進入所謂「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的跨部門協力合作模式,但筆者認為NPM所奠定的改革方向並沒有實質逆轉,且在確立「消費主義」正當性之前提下強化以「買方市場」方式運作公共服務應然性。縱然有不少輿論批評公共服務「民營化」(privatization)之缺失,但這些批評只反映評論者認為民營化沒有建立「買方市場」而已,並非否定「買方市場」本身之正當性。

 
大家必須要注意,傳統理念之商品化是建基在一種「特定的」市場化的框架中,即商品是存在貨幣價格及成本,並以價格調整供需量。但在公共服務的商品化中(特別在臺灣),往往只強調「顧客導向」(customer-oriented),「價格」往往被抽離,不見了!!

「用者自付」(user charge)是公共服務民營化其中一項類別,但在臺灣,對公共服務用者自付觀念並不太被接受。例如,將運動場館改以BOT/OT方式運作,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以需要調漲收費,民眾就不太接受。對一向享受免費或廉價公共服務的民眾而言,似乎難以接受用者自付的觀念。

反對「用者自付」者可能辯解認為不應將公共服務商品化,要「公平地」(其實質意涵是便宜,甚至無償)將資源分配給民眾,但他們並不會抗拒「顧客導向」理念。這意思就是要
「買方市場」,但不要「對價」付出。筆者定義這為「公帑出資買方市場」(publicly funded buyer's market),這種買方市場絕對不是否定商品化。在欠缺公民性(citizenship)社會中,這實是導向集體自殺。

臺灣近年不斷推動政府服務創新,鼓勵前線機關發展「為民服務」。但大多數的「創新」項目皆是增加機關員工的工作量及政府成本,而創新項目大多沒有考慮成本-效益。「個別」民眾當然享受到比以往更為方便及優質的服務,但這是否排擠到其他資源或降低其他服務的品質或效率?

例如,某市提供跨區申辦項目的收件服務,導致中心區域服務量增加,當地居民等候服務時間延長,且部分案件仍要以郵寄方式傳送文件。這項服務是完全免費的,所以相關民眾不但不用花額外車資完成申辦,也不用花郵資,這是否合理呢?

「公帑出資買方市場」並沒有脫離商品化的本質,且可能是更惡質的商品化,因為它是免費的或由公眾間接埋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