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8日 星期日

公務人員有沒有言論自由?被忽略的"信任論"觀點

「敢言」是我對台灣公務人員其中一項評價。這評價可以是「正面」,也可以是「負面」。正面而言,代表台灣公務人員相對人性化,有血有肉,不會被官僚體系「去人格化」。但負面而言,這代表他們比較不慎言,通俗地說就是台灣的公務人員比較「大咀巴」。或許台灣的公務人員仍秉持著中國傳統「士大夫」精神,敢言直諫,但問題是在民主制度下公務人員應否如古代士大夫一樣的「政治化」呢?

十月中,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 (事務官) 在他的facebook發表批評政府政策的言論(反對陸生加入全民健保及美國給台灣的免簽待遇非真正的免簽),引起輿論的爭議。大家將爭議焦點放在公務人員是否享有言論自由的框架中作討論。一些人認為公務人員也是公民,應享有言論自由;另一些人認為公務人員在牽涉到公共政策領域,特別是自己職掌部分時,不應隨便公開發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就算沒有牽涉自己負責的職務,基於行政倫理,其行為也不妥。

以上的論述基本上是一種「權」的切入觀點,即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權是絕對,還是有限的問題。一些法學專家也插入腳,加入討論,當然他們也是從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觀討論這問題。我認為台灣一直以來之討論框架忽略了一個面向,就是如何維持政務官(執政黨)與事務官互相信任的問題。我稱之為「信任論」。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不是「法」及個人權利的問題,而是政府獲取公信力的問題;是公務人員如何獲取長官信任的問題。

2009年,台灣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的政治行為,宣稱是世界唯一以典章立法方式規範公務人員政治行為的國家。當主政考試院標榜這「唯一」時,我會反問,為何其他國家都不會以立法方式作規範呢?我的回答是,因為這根本不是「法」的問題,而是政治/行政關係上的「政治管理」問題。而我國的文官中立立法又忽略了文官在非選舉政治上的言論規範問題,使文官中立的「根本性」問題到現在一直沒有被解決。

文官中立「根本性」問題並非如現在台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關注的防止公務人員利用職權圖利政黨或政治人物的問題,而是如何在可能出現政黨輪替之情境下,建立永業制文官與不同執政者的長期合作關係。英國是文官中立制度之始祖,該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希望文官隊伍以相同的效能服務不同的政府。以生動方式描述就是文官要做「忠誠的」政治「牆頭草」。要達至這弔詭的境界就要靠所謂「匿名性」(anonymity)機制,即基於部長責任制,文官(特別是高級文官)可參與政策制定,特別在提供政務官意見上,但作為「顧問」角色的文官必須以私下不公開的方式參與決策,以免因曝光而被貼上政治標籤,因而不能擔任不同執政黨的官員。因此,為使這「匿名性」能落實,政治任命官員必須為一切決策及執行後果承擔責任,不能將責任推諉給文官,也不能行使人事權力進行秋後算帳。當然,文官也有義務忠誠執行政治任命官員的決策,不論他有沒有採納文官的意見,或其決策與文官本身想法相違背。為避免出現尷尬情況,文官不能以私人身分對外發表政治言論,特別是相關所屬機關業務之言論,這包括投稿報刊、發表論文及接受媒體採訪。這種要求文官保持沉默的作法是為了避免一旦出現與機關立場相違背之言論會使政府陷於尷尬狀況,及造成資訊混亂

以上規範並非建基於法條,而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做法,因為這做法對政務官及事務官雙方皆有好處,所以不需要動用強制力,雙方就有這樣的工作默契。

當台灣在一九九零年代建立文官中立制度時,考試院也有參考英國之制度,但當時銓敘部官員只懂蒐集白紙黑字的條例,對上述非訴諸於文字法條的做法一竅不通 (其實如果有看西方學術文獻就會瞭解),結果台灣考試院官員(包括學術界)一直不懂「匿名性」機制之意義。

「匿名性」簡單而言就是要建立文官與政務官之間的互信,這並非說文官沒有言論自由,或言論自由被限制,而是文官要「發揮」他的「公開」言論自由,你就要承擔所有非法律後果,包括你無法取信於你的政務官上司,他無法再跟你在工作上合作,你自己的政治曝光也會被政治標籤,影響你日後的官運。施文儀的私人政治言論曝光後,馬上被國民黨立委標籤為民進黨的抓耙子。這標籤不一定代表事實,可能對施文儀是一種十分不公道的指摘。問題是,若你不「大咀巴」,誰能夠標籤你呢!

可惜是台灣的學術界及政界一直沒有意識到我上述提出的觀點,沒有這認知,再加上言論自由觀在民主化後不斷膨漲,所以台灣文官欠缺言論「自律」的觀念。或許台灣受到中國傳統士人觀念影響,認為做「官」的,談論國家大事並無不可。實際上,台灣的公務人員常常具名在媒體發表個人政策意見,機關也鼓勵公務人員做研究,在機關或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又舉辦相關政府行政議題的徵文比賽。當然這做法可改善文官的思考能力,也可成為文官政策參與的方式,但其潛在不少危險陷阱,特別文官發表一些激烈的批評言論時。

美國之音駐台灣記者曾致電訪問我,要我對施文儀事件發表意見。該記者也指出縱然美國沒有「匿名性」機制,但美國的官員都會很慎言,不會像台灣公務人員那麼「大咀巴」。

簡言之,公務人員有沒有言論自由?當然有。但「有」就是否代表不需要自我約束嗎?我認為「信任論」比台灣流行的「泛法律主義」觀點更能點出問題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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